标准认证|新版《和标志管理办法》全文发布
(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162号**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*61号*二次修订)
(六)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。
*九条 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:
(一)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、地址;
(二)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;
(三)认证依据的标准、技术要求;
(四)证书编号;
(五)发证机构、发证日期和有效期;
(六)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。
*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、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。获得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,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,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,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。
*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,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,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,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,并予以公布;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;无法收回的,予以公布。
*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、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;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、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;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服务通过认证。
xaunqd1.cn.b2b168.com/m/